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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及发展

 
来源:江西财税与会计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02
 
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及发展,见证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发展,对其认知与梳理,有助于进一步发展现代警务事业,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追求,同时亦是国家治理水平提升的关键一环。事实上,有关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及发展研究,备受学术界关注和热议。 一、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与发展 马克思认为,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最初含义是指都市的统治方法或都市行政,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维护了社会稳定和谐。纵观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与发展,历经了五个阶段的变化,即创办、形成、整理、展开以及恢复。其中,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办主要着落到1903年-1912年,依照清政府制定的《侦缉队章程》为依据将巡警部改为民政部,并在省会设立了警察总局,由督办一人掌控全局,另配备总办、会办各一人,在督抚的领导下,负责警察事务及下属警察机关的监督,相关组织体系尚未完备。其中,1912年-1927年为江西警政制度的形成期,伴随着中华民国的成立获得了新的发展,《军律十二条》、《卫戍总督及各军警告示》、《严加约束士兵令》、《保护人民财产令》、《巡警拔用佩刀规则》、《令内务、司法两部通伤所属禁止体罚文》、《关于禁止刑讯致内务、司法两部令》等法规的出台,对当时江西临时政府警察制度及警务建设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在法律的作用下江西设有专门的警视厅、稽查、总务、行政、司法、消防队、侦探队以及卫生四科等,并开始划分警区,结构配备逐步完善,形成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治理体系。继此之后,北伐军攻克南昌,对江西省政府机构进行了重新整理,并成立了南昌市政厅,更名警察厅为公安局,下设秘书、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各科及政治部,标志着其发展愈加成熟。直至1930年《警察录用暂行办法》、《违警罚法》、《警察奖章条例》、《县政府政务警察训练纲要》等法规相继出台,对警察的职权范围以及行政方式予以了规制。南昌省会公安局,所承办事务的拓展,包括交通、卫生等,全省的警察机构模式基本固定下来,所部署的系列整顿方针,为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历经了战火的摧残之后,中国共产党解放南昌,开始接管系列政府工作事务,推动着江西警政制度重新焕发生机,并一步步获得了如今的成就。 二、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评价 纵观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与发展,源于特殊的时代背景,历经几十年的探索,从无到有,虽然整个过程是曲折的,但取得了巨大成就,为新中国警察制度的建设奠定了基础,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方面的价值毋庸置疑,为推进江西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一)成就 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与发展,可以说形成了全新的国家治理体系,实现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全面管理部署,并到后期开始安排一些训练活动,满足了战时之需,警力配备亦是不断充实,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警察组织系统,使之职责价值得到了有效发挥。从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组织结构来看,设立了各种专业警察,促进了其职权行使趋于专业化。早在北京政府结束之后,江西就设立了消防警察、司法警察、水上警察、矿业警察、铁路警察以及卫生警察等,并通过系列法令明确了其职权所属,到了国民党统治时期,其专业化趋向更加明显。对于近代中国而言,江西近代警政的立法建设,使之整个运行制度更加完备,对推进社会法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警察具有防护公共安全、增进公共福利的重要职能,民国时期的政府对此认识有所提升。在一份名为《江西省民政厅1931年2月份行政报告》中指出,“警察一职责重事繁,苟无相当学识,殊难胜任,允宜注重警士人才,以免贻误,而重警政”。在此时期,江西省政府对警察的培训教育相当重视,所学知识广泛,唯有成绩合格者才准许毕业,不合格者则需增强下期的开班训练,以提高警察的整体素质,实际收效明显。另外,抗战之后,江西省总结了一些有效管理经验,在县政府内设警佐室,并下设科员、督察员、训练员、办事员、警长等职务,积极推动民众警察化,警力配备愈加丰富,在加强社会公共管理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如上这些,都是江西近代警政制度创建与发展的实效体现,值得借鉴。 (二)不足 综合来讲,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与发展,始终行进在艰难的环境中,固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亦是暴露出了些许不足。具体而言,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与发展,更偏重于顶层设计,对县级警政建设的重视不足,究其根本源于多重方面的因素影响,一是受制于有限的经费支持;二是中国共产党的活动主要集中于南昌、定南、龙南、崇义等地区,多数仍处于国民党统治和匪首区。同时,早期的江西警察隶属于行政机关,归于民政厅的职权管辖范围内,并受到江西保安处指挥。根据国民政府《内政部长指挥宪兵执行行政警察职务规则》,“内政部长为依据宪兵领第2条之规定指挥宪兵执行政警察职务”、“宪兵执行行政警察职务时,如有其它警察专务官等到场应会同办理,如无会同之必要时应即将此项对置,让之专务官吏不得争执”等。系列规定,进一步扩大了“警察”的业务所属,相关责任主体包括武装警察和维护秩序的宪兵,如此并不利于警察的专业化。除此之外,随着江西近代警政立法建设得到重视,形成了一系列法律体系,但却不足以掩盖其管理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县级警察管理中突出,包括教育问题、监督问题等。在经费保障不足的情况下,不少警员出于生存需求而放弃警察工作,内部管理混乱,造成了其与保安团之间的微妙关系,时常发生冲突,警察的法律意识淡薄,无法有效执行,降低了其公信力,诱发了民众误会甚至矛盾,其存在的价值变了味道。对此,警察唯有自身明晓法令章则,并分段分组向当地民众详细讲解,继而认真执行,才能发挥事半功倍的工作效果。 三、江西警政制度的现代完善 从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与发展来看,既获得了一定成就,但又暴露出了些许不足。在现代警务发展体系结构中,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需求,应进一步扩大相关财务经费保障,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配备相应的制度规范,包括《公安局财务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内部流程规范》、《大型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细则》等。由此在推进系列工作有效展开的同时,确保其平稳、健康发展。基于此,可设立专职采购部门,并建立重大项目专家智库系统,积极导入第三方机构评审,加强动态监管,实现有限资金资源调配向基层一线的倾斜。同时,打开多元化的民警意见反馈通道,充分发挥他们的职能优势,深入现代警务体系研究,扎实做好每一名基层民警的发展工作,将“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落实到位,可使之工作价值得到最大释放。另外,知识经济时代,科技作为社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应当进一步推动警务管理智能化、信息化,实施“科技强警”战略,坚持需求的导向功能,不断引进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装备,使之职能得到更好地发挥。除却上述这些,现代警政制度的创建及发展,其核心在于人的发展问题上,应当完善管理制度、培训制度等,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紧跟党的政策方针领导,不断固化“为民服务”的宗旨认识,不断提升其综合素质素养水平,以更好地发挥自身工作价值。 四、结语 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是我国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有着必要的政治、文化、经济基础支撑,其作为国家治理的模式创新,实质上并未有完全突破传统治安制度的枷锁,在组织建设、培训建设、立法建设等方面多有成效,但却暴露了经费不足、职权模糊、法律意识淡薄等系列问题。作者希望学术界大家持续关注此类课题研究,从不同测度视角提出更多有效发展建议,继而推动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 [1]党敏.清末地方自治与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构建[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8,41(01):100-103. [2]鄢定友.近代西方警政思想东渐中国的路径与反响[J].史志学刊,2017(02):12-16. 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及发展,见证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发展,对其认知与梳理,有助于进一步发展现代警务事业,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追求,同时亦是国家治理水平提升的关键一环。事实上,有关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及发展研究,备受学术界关注和热议。一、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与发展马克思认为,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最初含义是指都市的统治方法或都市行政,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维护了社会稳定和谐。纵观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与发展,历经了五个阶段的变化,即创办、形成、整理、展开以及恢复。其中,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办主要着落到1903年-1912年,依照清政府制定的《侦缉队章程》为依据将巡警部改为民政部,并在省会设立了警察总局,由督办一人掌控全局,另配备总办、会办各一人,在督抚的领导下,负责警察事务及下属警察机关的监督,相关组织体系尚未完备。其中,1912年-1927年为江西警政制度的形成期,伴随着中华民国的成立获得了新的发展,《军律十二条》、《卫戍总督及各军警告示》、《严加约束士兵令》、《保护人民财产令》、《巡警拔用佩刀规则》、《令内务、司法两部通伤所属禁止体罚文》、《关于禁止刑讯致内务、司法两部令》等法规的出台,对当时江西临时政府警察制度及警务建设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在法律的作用下江西设有专门的警视厅、稽查、总务、行政、司法、消防队、侦探队以及卫生四科等,并开始划分警区,结构配备逐步完善,形成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治理体系。继此之后,北伐军攻克南昌,对江西省政府机构进行了重新整理,并成立了南昌市政厅,更名警察厅为公安局,下设秘书、总务、行政、司法、卫生各科及政治部,标志着其发展愈加成熟。直至1930年《警察录用暂行办法》、《违警罚法》、《警察奖章条例》、《县政府政务警察训练纲要》等法规相继出台,对警察的职权范围以及行政方式予以了规制。南昌省会公安局,所承办事务的拓展,包括交通、卫生等,全省的警察机构模式基本固定下来,所部署的系列整顿方针,为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历经了战火的摧残之后,中国共产党解放南昌,开始接管系列政府工作事务,推动着江西警政制度重新焕发生机,并一步步获得了如今的成就。二、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评价纵观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与发展,源于特殊的时代背景,历经几十年的探索,从无到有,虽然整个过程是曲折的,但取得了巨大成就,为新中国警察制度的建设奠定了基础,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方面的价值毋庸置疑,为推进江西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一)成就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与发展,可以说形成了全新的国家治理体系,实现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全面管理部署,并到后期开始安排一些训练活动,满足了战时之需,警力配备亦是不断充实,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警察组织系统,使之职责价值得到了有效发挥。从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组织结构来看,设立了各种专业警察,促进了其职权行使趋于专业化。早在北京政府结束之后,江西就设立了消防警察、司法警察、水上警察、矿业警察、铁路警察以及卫生警察等,并通过系列法令明确了其职权所属,到了国民党统治时期,其专业化趋向更加明显。对于近代中国而言,江西近代警政的立法建设,使之整个运行制度更加完备,对推进社会法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警察具有防护公共安全、增进公共福利的重要职能,民国时期的政府对此认识有所提升。在一份名为《江西省民政厅1931年2月份行政报告》中指出,“警察一职责重事繁,苟无相当学识,殊难胜任,允宜注重警士人才,以免贻误,而重警政”。在此时期,江西省政府对警察的培训教育相当重视,所学知识广泛,唯有成绩合格者才准许毕业,不合格者则需增强下期的开班训练,以提高警察的整体素质,实际收效明显。另外,抗战之后,江西省总结了一些有效管理经验,在县政府内设警佐室,并下设科员、督察员、训练员、办事员、警长等职务,积极推动民众警察化,警力配备愈加丰富,在加强社会公共管理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如上这些,都是江西近代警政制度创建与发展的实效体现,值得借鉴。(二)不足综合来讲,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与发展,始终行进在艰难的环境中,固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亦是暴露出了些许不足。具体而言,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与发展,更偏重于顶层设计,对县级警政建设的重视不足,究其根本源于多重方面的因素影响,一是受制于有限的经费支持;二是中国共产党的活动主要集中于南昌、定南、龙南、崇义等地区,多数仍处于国民党统治和匪首区。同时,早期的江西警察隶属于行政机关,归于民政厅的职权管辖范围内,并受到江西保安处指挥。根据国民政府《内政部长指挥宪兵执行行政警察职务规则》,“内政部长为依据宪兵领第2条之规定指挥宪兵执行政警察职务”、“宪兵执行行政警察职务时,如有其它警察专务官等到场应会同办理,如无会同之必要时应即将此项对置,让之专务官吏不得争执”等。系列规定,进一步扩大了“警察”的业务所属,相关责任主体包括武装警察和维护秩序的宪兵,如此并不利于警察的专业化。除此之外,随着江西近代警政立法建设得到重视,形成了一系列法律体系,但却不足以掩盖其管理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县级警察管理中突出,包括教育问题、监督问题等。在经费保障不足的情况下,不少警员出于生存需求而放弃警察工作,内部管理混乱,造成了其与保安团之间的微妙关系,时常发生冲突,警察的法律意识淡薄,无法有效执行,降低了其公信力,诱发了民众误会甚至矛盾,其存在的价值变了味道。对此,警察唯有自身明晓法令章则,并分段分组向当地民众详细讲解,继而认真执行,才能发挥事半功倍的工作效果。三、江西警政制度的现代完善从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与发展来看,既获得了一定成就,但又暴露出了些许不足。在现代警务发展体系结构中,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需求,应进一步扩大相关财务经费保障,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配备相应的制度规范,包括《公安局财务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内部流程规范》、《大型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细则》等。由此在推进系列工作有效展开的同时,确保其平稳、健康发展。基于此,可设立专职采购部门,并建立重大项目专家智库系统,积极导入第三方机构评审,加强动态监管,实现有限资金资源调配向基层一线的倾斜。同时,打开多元化的民警意见反馈通道,充分发挥他们的职能优势,深入现代警务体系研究,扎实做好每一名基层民警的发展工作,将“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落实到位,可使之工作价值得到最大释放。另外,知识经济时代,科技作为社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应当进一步推动警务管理智能化、信息化,实施“科技强警”战略,坚持需求的导向功能,不断引进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装备,使之职能得到更好地发挥。除却上述这些,现代警政制度的创建及发展,其核心在于人的发展问题上,应当完善管理制度、培训制度等,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紧跟党的政策方针领导,不断固化“为民服务”的宗旨认识,不断提升其综合素质素养水平,以更好地发挥自身工作价值。四、结语江西近代警政制度的创建是我国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有着必要的政治、文化、经济基础支撑,其作为国家治理的模式创新,实质上并未有完全突破传统治安制度的枷锁,在组织建设、培训建设、立法建设等方面多有成效,但却暴露了经费不足、职权模糊、法律意识淡薄等系列问题。作者希望学术界大家持续关注此类课题研究,从不同测度视角提出更多有效发展建议,继而推动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参考文献:[1]党敏.清末地方自治与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构建[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8,41(01):100-103.[2]鄢定友.近代西方警政思想东渐中国的路径与反响[J].史志学刊,2017(0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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